辽宁水利工程施工用电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2020-06-23  来自: 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71

施工用电是所有辽宁水利工程建设都涉及到的,也是事故多发作业活动,而且事故一旦发生,性质往往是严重的。因此,规范施工用电行为,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杜绝施工用电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辽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工程-临时用电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2017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工程-施工用电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下面就由小编来带着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判定方法

辽宁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适当增补隐患内容,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方法判定。

判定要求

隐患判定应认真查阅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判定标准中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SJ-Z001 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3.3.1规定,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资料,并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SJ-Z002 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相五线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单独敷设,不作他用。

“三级配电”就是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控制,实行分级配电。

“两级保护”就是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

SJ-Z003 电气设施、线路和外电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规定,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线。开关板应设有防雨罩,闸刀、接线盒应完好并装漏电保护器。

外电线路主要是指不为施工现场专用的,原来已经存在的高压或低压配电线路。一旦因施工场地受限达不到安全距离,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较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关键词: 辽宁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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